Z市擬修改“出租車租費由政府定價”的規定
1995年實施的《Z市出租車管理條例》于204年經市人大批準作了部分修改,將租費定價權修改為:“出租車租費實行政府定價”,此后,在現有運營機制下,出租車司機和企業、政府三者之間時有摩擦,出租車行業圍繞費用產生的問題層出不窮。雖然政府主管部門也想過一些解決辦法,如下發出租車行業“收費一本通”,但還是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。 一些人大代表呼吁推行“出租車行業月繳費定額聯動機制”,在司機和企業之間,建立科學、合理、公平的利益分配調節機制:在保證司機和企業基本收入的同時,根據市場情況,剩余的盈利由司機和企業按特定的比例分成,實現利益共享、風險共擔。 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經過分析,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企業、司機以及政府之間的關系混亂,本應屬于市場化運營的問題,卻由政府主管部門來制定價格,這不利于生產力的發展。同時還認為,目前2004年修定的《Z市出租車管理條例》已具備再修訂的管理和技術基礎。 近日,市交委在答復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時透露,將修改2004年修定的《Z市出租車管理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,優化出租車行業的經營機制及確定司機收入水平調節的指導原則。 (1)試回答公共政策調整的定義及其特點。 (2)結合本案例,談談政策調整應遵循哪些原則?